绥阳天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仁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3090307507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上街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综执01字第39号
经查,郑场镇天缘福地公墓为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9月30日当事人与郑场镇人民政府签订《郑场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管理合同》,然后由当事人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该公墓,以上合同约定该公墓“以公益性殡葬服务为主体,以营利性对外为补充”,当事人便将该公墓划分为公益区和商业区进行运营。
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到该公墓进行现场核查,核定现场已埋墓穴数量为33个(包括未立碑的),其中公益区已埋墓穴为16个,商业区已埋墓穴15个,但该数量与郑场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天缘福地销售台账》显示的销售数量(33个)及当事人提供的《天圆销售公墓明细》显示的销售数量(26个)不符,经整合以上三组数据,最终核定该公墓已埋墓穴(有逝者姓名的,不包含无名氏及无法核实的无碑坟)数量为65个,当事人对此数量予以认可。以上核定的65个墓穴中公益性区域占53个,商业性区域占12个。结合以上事实,对于当事人在该公墓设置的商业区域,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虽与郑场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约定“以营利性对外为补充”,但该约定与《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及《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之规定相抵触,故该约定本机关不予认可,且该公墓为一个整体,不能因当事人擅自将其分区便分别查处,而是应按镇级公益性公墓违法对外销售墓穴进行查处。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乡(镇)所辖村(居)群众。”之规定,郑场镇天缘福地公墓接收逝者范围应为郑场镇辖区村民,由此本机关对以上65名逝者户籍进行了详细核查,结合《绥阳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绥阳县人民政府1号令)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葬范围,按以下对象安葬:(一) 持有本村 (居) 户籍的村 (居) 民。(二) 原籍属本村 (居) 因工作迁出户籍、死亡后要求回原籍安葬,并取得村 (居) 委会和当地群众同意的。(三) 迁入本村 (居) 多年,并取得村 (居) 委会和当地群众同意的。(四)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就近安葬的。”之规定以及坚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最终核定以下3名逝者不在该公墓接收范围之内:1.彭坤琦(户籍为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2.胡朝贵(户籍为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家属谢天地)、3.杨长胜(户籍为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以上3名逝者墓地购买价格如下:彭坤琦墓地购买价格为5200元,胡朝贵墓地购买价格为1380元,杨长胜墓地购买价格为1380元,3名逝者墓地销售总价为7960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96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60元;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96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920元。
7960.00元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