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天源山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云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DKB1B5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源村镇建国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字〔2025〕178号
金沙县天源山泉水厂成立于2016年01月19日,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桶装、瓶装矿泉水生产及销售。该水厂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2052310198,许可证尚在有效期。
上述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3日的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一共生产了735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为了方便结账,该水厂都是抹去零头以整价付款,故没有详细的单价。其中,以531元的总价卖了177桶,以187元的总价卖了67桶,以46元的总价卖了23桶,以286元的总价卖了173桶,以503元的总价卖了295桶,上述货值金额共计531+187+46+286+503=1553元,违法所得共计531+187+46+286+503=1553元。当事人未制作生产记录,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也未进行出厂检验,仅能提供销售记录,但其中一张销售记录只登记了销售数量和价格,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一张销售记录只登记了销售数量、价格、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在知晓上述饮用水抽检不合格后,积极开展了整改措施,并于2025年8月7日在厂区门口贴了召回公告,但是因为距离生产日期已经一月有余,送出去的水都被使用完了,所以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经过分析研判,认为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装饮用水的桶未彻底消毒干净,导致空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叁元(¥1553.00);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四、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51553.00)。
50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2
金市监处字﹝2024﹞43号
经查明:当事人水厂于2016年01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源村镇建国村,主要经营范围为桶装、瓶装矿泉水生产及销售,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2052310198,有效日期至:2026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及对投资人余云涛询问和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台账调查得知,该批次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是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共生产了50桶,2023年11月2日全部送往金沙县初级中学,售价为3.5元/桶,以上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共计货值金额50×3.5=175元,违法所得共计50×3.5=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LH202311SP032)1份共4页,证明金沙县天源山泉水厂生产经营的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由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共1页;抽样图片1份共2页;证明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金沙县天源山泉水厂生产的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2月06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LH202311SP032)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向金沙县天源山水厂送达检验报告(№:LH202311SP032)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2月0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金沙县天源山水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01月0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和主体经营合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LH202311SP032)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01月03日,执法人员提取金沙县天源山水厂检验报告证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自检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01月0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01月03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 包装饮用水送到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2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及包装饮用水已检测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2024年01月03日,当事人提供的金沙县天源山泉水厂产品入库台账及产品出库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冰欧山泉包装饮用水的事实;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