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岸区回忆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小强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K01GWY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沿江大道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47号
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有“蜡笔小新盲盒”产品在架销售,其包装盒上印有“生产厂商:善得玩具厂”、商品条码“7951267384422”及3C认证标识,检查货架及店内仓库,该款产品仅一盒库存在售,标价20元。经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平台“义乌市祖平贸易有限公司”店铺下单进货,购进该款盲盒2盒,于2025年11月14日销售1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剩余1盒产品下架。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保存供货商执照、进货单据等材料,未查验产品相关认证证书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核查,其产品包装盒上所印的厂商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无“善得玩具厂”;执法人员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生产厂“善得玩具厂”没有匹配的CCC证书记录;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商品条码“7951267384422”未查询到物品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该涉案产品属于“75.玩具”中“电玩具”一类,属于需要经过3C认证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不真实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过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02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102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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