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鑫隆顺天府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永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1M73Q1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风电大道北侧、文体路东侧德胜综合楼1号楼1-5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卫公罚﹝2025﹞31号
肃州区鑫隆顺天府大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警告并罚款一千元
1000.00元
肃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06-18
2
(肃州)市监罚〔2024〕53号
经调查,2023年12月底该单位自行拟定了《婚宴预订协议书》,2024年2月份开始向消费者提供婚宴服务时使用,协议内容中含有:“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应退还乙方的婚宴场地定金以及婚礼服务费,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将不退还婚宴场地定金及婚礼服务费用,并且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预定桌数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此菜单已优惠,乙方自愿不要发票;乙方应按预定桌数结账,未用餐的桌数可将其打包带走,也可转为酒店储值卡消费(制卡当日起一年内消费完毕)”等内容,并签订《婚宴预订协议书》12份,为消费者提供婚宴服务12场次,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王彦欢对上述事实认可,没有异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酒)市监交通〔2024〕5号及随函附件材料1份9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该单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的违法事实;2.肃州区鑫隆顺天府大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经营者梁永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类型、经营范围及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授权委托书》1页、代理委托人王彦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代理委托人的合法性;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该单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经调查确认,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第八条第五、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及第九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构成了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事实。
1.警告;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3
肃卫公罚(2023)71号
肃州区鑫隆顺天府大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肃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