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凤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589465512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瑞民雅居小区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吉0184民初35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瑞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3-07-10
(2023)吉0184民初4000号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瑞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475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开始收取瑞民雅居小区业主车辆登记费,也就是小区业主所说的车辆抬杆费。每辆车收取车牌登记费100元,共收取了27辆车的车牌登记费,共计2700元。该物业公司在与公主岭市瑞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标明车牌登记费收费服务内容。此合同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之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公市监责退【2024】0820号)。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张贴退款公告,截止公告日期结束共退还车牌登记费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700元=2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处违法所得0.1倍罚款:200元。
2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