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振兴寿仁堂大药房(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素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077595110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101-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976号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到线索移送函,来函内容显示苍南县某某大药房涉嫌经营违规药品,其中涉案药品“缬沙坦氨氯地平片(1)”经认定,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某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药品库存数量为0,当事人现场称上述该批药品均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批药品的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进货凭证以及供货单位资质证照、首营资料、销售处方单据3张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情形。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