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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普投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国颖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ALPHJ08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普定县穿洞街道普化路民族风情一条街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定市监处罚﹝2026﹞9号
普定县普投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承接普定县小青山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并通过1台变压器(编号为0604006126207718)开展转供电业务。 2024年1月,当事人以1.1元/度的标准向小青山农贸市场内的商铺租户收取电费;自2024年2月起,当事人将上述电费收取标准调整为1.04元/度并执行,该收费标准截止至2025年6月。收费方式为每月抄表后到租户商铺内进行收费,租户可现场缴费或微信转账,缴费后由收费员将当月用电量及缴费数额记录于商铺自存的电费卡片上。所有缴费完成后当事人将缴费情况公示于小青山农贸市场公示栏处。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并未与商铺签订有包含电费收费标准的协议,仅口头告知商铺电费收费标准,且未与供电部门签订转供电协议; 2025年7月起,当事人接到执法人员政策宣传及规范指导后,开展了自查,主动整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规定收取电费。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制定清退明细表并启动清退通知工作,但尚未向商户清退超收电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规定,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6%),最大上浮幅度为6%。经核查,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所持有的转供电变压器(编号:0604006126207718)部分时段商户到户电价超出上述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期间商户到户的转供电用电量为704797度,按照文件规定向商户应收的最高到户电费为529080.2元,商户实缴为733023元,超收电费203942.8元。 综上,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共向100户商铺租户收取涉嫌商用转供电收费超出政府规定最高标准电费合计203942.8元。违法所得为20394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商用转供电收费超出政府规定最高标准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电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玖佰柒拾壹圆肆角(¥101971.4)。
101971.4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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