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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淑芳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MA60BADF0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高洞场上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05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2
2023-03-15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3
2023-02-15
(2023)渝02民终46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田**
田**,田**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08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5
2023-01-10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身**
忠县人民法院
6
2023-01-10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7
2022-12-20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8
2022-11-28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9
2022-09-05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10
2022-09-04
(2022)渝0233民初37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0日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忠县志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BADF08,并于2024年12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5002330080227,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5日,核准在重庆市忠县马灌镇高洞场上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下半年,当事人从忠县聚缘超市以8元/袋的价格购买了1袋黑芝麻汤圆,该黑芝麻汤圆净含量:400g,产品执行标准:SB/T1042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50010938656,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日,制造者:重庆市继圆速冻食品厂东阳分厂,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马家河组。当事人购进该黑芝麻汤圆后置于原材料储物间冷冻柜中。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从多多买菜上以4.59元/袋的价格订购胆水厚豆干4袋,该胆水厚豆干规格:500g20g,(小作坊食品),食用方法:加工烹饪后食用,生产日期:2025年8月15日,保质期:8天,生产商: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矿山村大厦基村民小组,电话:13272680654,登记证编号:江津食登字【2023】第61084号。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使用上述胆水厚豆干2袋作为原材料,供养老院食堂加工制作菜品炒豆腐干食用。当事人将剩余2袋胆水厚豆干置于原材料储物间冷冻柜中。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均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原材料储物间冷冻柜中的食品原料胆水厚豆干2袋和黑芝麻汤圆1袋超过保质期。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胆水厚豆干2袋和黑芝麻汤圆1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文书编号:忠县市监强制﹝2025﹞0306号)。2025年10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忠县市监限提〔2025〕1011-1501号),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胆水厚豆干和黑芝麻汤圆&r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胆水厚豆干2袋,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胆水厚豆干2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