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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景茂小吃店

吊销,未注销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景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P2M0NX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云纺悦潮风情街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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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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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4〕504号
当事人在昆明市西山区云纺悦潮风情街43号从事餐饮服务,店面20平方米左右,门头招牌叫“潮汕大排档”,主要经营快餐、盖饭、炒饭,合伙人朱伟萍负责买菜、洗菜、切菜,收拾洗碗。2024年1月3日开始给MK酒吧做员工餐,每天提供两顿,供餐时间:下午18点、凌晨2点,每餐8元/人,一荤一素,饭随便加,都是堂食,MK酒吧员工来了之后就在MK酒吧的登记本签字就餐。MK酒吧和当事人口头约定15天一结算,目前尚未结算。 据当事人陈述,2024年1月8日下午两点朱伟萍在西山区船房小区蔬菜交易市场花费7.5元购买三堆四季豆(东北油豆),吴景茂负责炒菜,傍晚五点左右开始用淘米水浸泡25分钟,后用水清洗一遍,切成小块,随后用锅热油放蒜头、姜、辣椒,炒到变色后放水闷煮15分钟,最后起锅装盘放在外面餐桌等员工来用餐,整个加工过程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应先将四季豆(东北油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进行炒制。 2024 年1月8日18 时左右,西山区摩咖餐饮娱乐酒吧(MK酒吧,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 668 号云纺商业区二号楼 2 -3 号)33 名员工在云纺二号楼一楼潮汕大排档(昆明市西山区景茂小吃店)就餐,当日 20 时左右,该酒吧 12 名员工陆续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其中 11 人先后自行至云南大学附属医院(红会医院)急诊内科就诊,1 人(王红外,男,19岁)在宿舍休息未就医,于 1 月 9 日凌晨 3 时许,经120到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1月8日18时左右,餐馆共提供两波菜品,第一波菜品为:豆腐炒肉沫,炒四季豆,米汤,凉拌黄瓜,腌菜土豆汤。第一波菜品用完后,提供第二波菜品:回锅肉,煮小瓜洋芋,凉拌黄瓜,番茄鸡蛋汤,米汤。就餐方式为:酒吧员工签字后,餐馆提供一次性餐具,由餐馆工作人员分餐,员工在餐馆外桌子就餐。 就诊人员经云南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治疗,出具9份《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为:食物中毒(豆类中毒可能),四季豆(东北油豆)中含有红细胞凝集素的毒素,西山区景茂小吃店在烹调时没有烧熟,毒素未能完全破坏,从而导致酒吧员工在食用炒四季豆(东北油豆)后造成食物中毒。 2024年2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山区永昌街道潮汕大排档发生一起多人就餐后出现呕吐症状其中 1 人死亡事件的报告》(终报)通报:本起事件判定为一起因进食加工不当的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反餐饮操作规范造成植物性食物中毒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第三组:《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西山区永昌街道潮汕大排档发生一起多人就餐后出现呕吐症状其中1人死亡事件的报告》(终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反餐饮操作规范造成植物性食物中毒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餐饮操作规范造成植物性食物中毒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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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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