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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雄枭巢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志雄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4K3RRH3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2号武汉丹水隆翔建材市场A区-1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2025)湘0111民初26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雄枭巢木业有限公司
五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6
(2025)湘0111民初26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雄枭巢木业有限公司
五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6
(2025)湘0111民初26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雄枭巢木业有限公司
五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0
(2025)鄂0102民初59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雄枭巢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褚**,北京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5
(2024)鄂0102民诉前调19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雄枭巢木业有限公司
北京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褚**,江苏亿丰源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5〕268号
经查,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2号丹水隆翔建材市场A区-16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台叉车(注册代码:51104201022020100003)现场未使用。由于叉车购买时间较久,当事人的叉车合格证、设计文件等原始资料已遗失。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2020年11月19日)、定期检验报告、定期维保记录等相关台账资料。当事人店内叉车的驾驶员是叶志雄,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为430602197410126114,该证已于2024年11月超过有效期。同时,当事人承认有“停车作业时司机不系安全带,装货物时不拉手刹”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岸市监丹责改〔2025〕0422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岸)丹市监特令〔2025〕第042201号),要求其2025年6月7日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并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工作,留存好之后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现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叉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材料,故已将涉案叉车停用。店主叶志雄不再从事叉车工作,由其店内已于2025年6月4日考取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叶昌龙上岗作业,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材料等,证明其对叉车的定期检验符合武汉市特种设备研究院的要求。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