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德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129111377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富力矿四采区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6
劳动争议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3
劳动争议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3-10
劳动争议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林**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
2023-03-09
劳动争议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林**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5
2022-12-15
劳动争议
高*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11-08
(2022)黑0404民初739号
劳动争议
徐**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7
2022-11-08
(2022)黑0404民初740号
劳动争议
徐**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8
2022-10-27
(2022)黑0404民初742号
劳动争议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胡**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9
2022-02-22
(2022)黑0404民初47号
劳动争议
王**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21
(2021)黑0404民初434号
劳动争议纠纷
王**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0
2023-04-28
(2023)黑0404民初158号
劳动争议
杨**与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14
2023-05-23
(2023)黑04民特4号之一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27
2023-04-28
(2022)黑0404民初860号
劳动争议
高*、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7697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2-01
2022-10-27
(2022)黑0404民初742号
劳动争议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胡*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09
2021-12-30
(2021)黑04民终858号
劳动争议
王**、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23
2022-02-22
(2022)黑0404执90号之三
其他案由
贾**、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3818.00元
执行案件
7
2021-10-15
2021-08-26
(2021)黑0404执403号之二
张**、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0848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08-19
2020-07-20
(2020)黑行终317号
其它类型纠纷
鹤岗市人民政府、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20-07-31
2019-12-20
(2019)黑07行初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王**与鹤岗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8-03-27
2017-08-28
(2017)黑0404民初297号
劳动争议
王**与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837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鹤南)煤监管罚﹝2026﹞1001号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工作面综采支架间无照明2.22号层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绞车开关未按期检查维修,电控内腔有杂物。
被处罚单位: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富力四采区西侧 违法事实:1.工作面综采支架间无照明2.22号层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绞车开关未按期检查维修,电控内腔有杂物。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2.对煤矿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非税临时账号,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平安小区6号综合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37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6-02-02
2
黑(安监)煤安罚﹝2025﹞157012号
1.右部区材料下山中部车场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右部区27#层2号综采面前段入风巷车场);2.左部区22#层综放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60米处,未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1.右部区材料下山中部车场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右部区27#层2号综采面前段入风巷车场);2.左部区22#层综放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60米处,未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以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75000.00元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09-27
3
(鹤南)煤安罚﹝2025﹞1006号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刘树田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被处罚单位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鹤岗市富力四采区西侧 违法事实: 1.电焊工刘树田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22#综采工作面的浮煤未清理干净;3.22#层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与煤仓口转载喷雾有一个喷头淤堵;4.13#密闭压差计损坏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八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6.2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叁万叁仟元整罚款(¥33,000.00);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 银行 鹤岗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账号: 171483591551 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33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5-07-30
4
(鹤南)煤安罚﹝2024﹞1006号
丰源煤矿安装工作面上隅角工业视频地位从10月9日9点27分至今多次挪动,且挪动后摄像头前均有遮挡或面向墙壁
被处罚单位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鹤岗市富力四采区西侧 违法事实: 丰源煤矿安装工作面上隅角工业视频地位从10月9日9点27分至今多次挪动,且挪动后摄像头前均有遮挡或面向墙壁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 银行 鹤岗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账号: 171483591551 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13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11-18
5
鹤税稽罚﹝2024﹞16号
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处罚款122,143.61元
122143.61元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1
6
(鹤南)煤安罚﹝2024﹞1005-1号
1.皮带机皮带钉扣使用人力夯砸工艺,属于淘汰工艺;2.技术员不全,原防治水技术员因煤矿长期停产放假已离职;3.矿井范围内的已关闭矿井富新煤矿的相关巷道老空积水位置、积水量不清,未上至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中;4.安全培训档案缺少员工工作经历;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缺少矿压观测规律性分析及巷道矿压观测内容;6.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曲线图未把2024年1月至今的各种曲线变化绘在图上;7.压风机房内压风机防护门板拆除,储气罐超温保护传感器未设置到储气罐上;8.运输系统图二段绞车道未安装防跑车装置;绞车图例混用(例如二段提升绞车与回柱绞车共用1个图例)9.无10kV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20A的测试或计算资料;10.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缺少现场处置规章制度
被处罚单位 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鹤岗市富力四采区西侧 违法事实: 1.皮带机皮带钉扣使用人力夯砸工艺,属于淘汰工艺;2.技术员不全,原防治水技术员因煤矿长期停产放假已离职;3.矿井范围内的已关闭矿井富新煤矿的相关巷道老空积水位置、积水量不清,未上至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中;4.安全培训档案缺少员工工作经历;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缺少矿压观测规律性分析及巷道矿压观测内容;6.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曲线图未把2024年1月至今的各种曲线变化绘在图上;7.压风机房内压风机防护门板拆除,储气罐超温保护传感器未设置到储气罐上;8.运输系统图二段绞车道未安装防跑车装置;绞车图例混用(例如二段提升绞车与回柱绞车共用1个图例)9.无10kV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20A的测试或计算资料;10.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缺少现场处置规章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 1.违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2.违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3.违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5.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六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三项;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对煤矿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2.检查时矿井处于自行停产状态,并在自查中发现提出,因此不予处罚;3.检查时矿井处于自行停产状态,并在自查中发现提出,因此不予处罚;4.对煤矿罚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5.对煤矿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7.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9.对煤矿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10.对煤矿罚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警告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 银行 鹤岗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账号: 171483591551 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324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