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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丽丽粗粮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辛宪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AXP4W3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经济计划局东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43号
2024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餐桌上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并未打包带走,造成明显餐饮浪费。并于当日下达了“嫩市监责改【2023】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嫩市监督当罚[2024]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提醒客人打包带走剩余菜品,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现象,属拒不改正,现场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增加营业收入,于2024年05月15日至2024年05月21日推出“菜品消费满300元啤酒免费”活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顾客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也未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造成了明显餐饮浪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辛宪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嫩市监责改(2024)04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7、嫩市监当罚(2024)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 8、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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