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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美福汇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奕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31TD5X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城市之星105-11D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637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6日和2022年10月3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城市之星105-11D号提供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2024年9月23日,本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和爆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24095219》《检验结果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24095221》《检验结果告知书》;2、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F2409521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F2409522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爆椒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是当事人2024年9月22日从漕河镇十里铺村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香蕉批发部刘远中那里购进的,购进了3件,8.5千克/件,购进价格6.47元/千克,销售价格7.96元/千克,购进价165元,销售金额合计202.98元 。爆椒是当事人2024年9月22日从湖北厨圈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千克,13.00元/千克,销售价15.96元/千克,销售金额159.6元。该批涉案香蕉、爆椒至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已全部销售完,即违法所得合计362.5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2.58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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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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