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柳桥镇西诚家电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1MA5MKU170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扶绥县柳桥镇西长街44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3]143号
当事人为依法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为赚取利润,以48元/台的价格购进了“聚能灶”和“节能猛火王”各1台家用燃气灶具,放置于当事人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90元/台。并于2023年6月28日被我局检查发现“聚能灶”和“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具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于2007年06月13日发布,并于2008年05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07的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上述标准中《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5.3.1.12中明确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截止2023年6月28日,上述2台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未售出,故本案货值为18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28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7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9张,证明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本案货值等事实。2.2023年6月2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扣押,并依法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黄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我局具有管辖权的事实。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黄崇旭授权委托黄新全权配合处理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家用燃气灶具相关事宜的事实。
罚款0.0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27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