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福济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彦婷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9PE7M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吴山镇光明街222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89号
经查,当事人投资人口述称2025年3月11日通过拼多多从沈阳锦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仅办理《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辽DA024003679)。当事人一共从该公司购进10盒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包含投诉所称批号为QBJ8515的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实际支付货款123.14元,其中9支用于孩子治疗脚气,剩余1支以19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后再次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9元,违法所得为6.68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86元;
2、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06.686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