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潜泵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经钏 | 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323421643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新南岙村C区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9
(2025)浙1081民初2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潜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1
(2024)浙1081民初720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中潜泵业有限公司
南昌兆瑞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贾**
温岭市人民法院
3
2023-12-27
(2023)浙1081民初12827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中潜泵业有限公司
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9
2023-12-27
(2023)浙1081民初12827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中潜泵业有限公司、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97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生产的涉案水泵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113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11375元。
11375.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