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九头鸟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9MA6YHD816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南街畜牧局大门向南第1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川县局市监处罚〔2024〕24号
经查,2023年11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地处洛川县南街畜牧局大门向南第一家的“洛川县九头鸟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饭店的餐具未消毒,我所执法人员现场签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洛市监责改〔2023〕10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市监当罚06号,对当事人的这种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日前责令改正。2023年12月4日,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的消毒碗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接到县局一份“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批办单”,文件标题为《洛川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洛川县九头鸟饭店)》,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洛川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依据为GB14934-2016(附录BB.2)]。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洛市监检结〔2023〕17号和《检验报告》NO:FJ2313227号,同时对该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餐具按消毒要求正在消毒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如对本次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视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检查笔录、抽检的检验报告等资料,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韩虎民、屈军霞、姜妍平等负责调查。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当事人、调取物证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调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书证在卷佐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8000.00元(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过)。
8000.00元
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