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捷尚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锐欢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2MA53HW5M0X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梅畔社区下潮围后二巷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揭榕市监处罚〔2025〕428号
当事人销售“316L不锈钢婴幼儿童元宝勺子宝宝进食吃饭喝粥勺子辅食专用勺子”没有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印制有“Pochacco”以及“”图案的餐勺,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5.3.2商标外文、数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5.3.4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零贰角(¥250.2);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
2500.00元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