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悠百佳零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春松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D8F8ME6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庙前集镇04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77号
根据《上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五一”、中高考和端午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提示函》,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鄱阳县悠百佳零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一致。同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店内操作间有:佳源优品龙井绿茶,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4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共1袋;佳源优品陈皮普洱(调味茶),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7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共1袋;佳源优品栀子花绿茶,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共1袋;佳源优品蜜兰香单丛,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共1袋;另有5瓶冠泉国际季风咖啡液,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保质期为15个月。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了保质期,茶叶和咖啡液均已开封,且与未过期原料混放。经调查询问得知,该店是通过微信渠道进货:茶叶共进购了5袋,每袋38元,总价190元;咖啡液进购了10瓶,每瓶21.9元,总价219元。其中,过期食品原料共计货价261.5元(4袋茶叶和5瓶咖啡液)。因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用于奶茶的调味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同时当场对检查超过保质期的相关食品原料进行了销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由于生意不好,今年年后转型制作奶茶销售,没有来得及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更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放有已过期的开封茶叶和咖啡液,但由于当事人系夫妻店,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认该批过期茶叶及咖啡液使用与否。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情况,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交财政。
1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