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竹山县悠梦西饼烘焙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鹏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K9P02B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西关社区竹山老街4号楼-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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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9日登记注册,4月2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场所位于竹山县城关镇西关社区竹山老街4号楼-1-4,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将《营业执照》名称“竹山县果冻烘焙食品店”变更为“竹山县悠梦西饼烘焙食品店”,经营者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同步变更。 2026年5月2日,本局接到邵先生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在经营场所内看到食品冷藏陈列柜内二盒虎皮蛋卷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未发现明显存在霉斑等感官性状异常问题;现场还发现两小袋冰爆草莓味冰面包、两小袋爆浆蓝莓味冰面包均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在食品冷藏柜桌上陈列有蛋奶贝贝(乳酸菌味蛋奶酥)未见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内容。针对投诉举报本局组织了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本局依法终止调解。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与投诉举报人联系,要求其提供发霉蛋卷实物、就诊记录,但投诉举报人仅提供了蛋卷照片,照片未发现蛋卷有明显霉斑。 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的①虎皮蛋卷是于2026年5月1日当事人自己生产加工的,当日生产加工了3盒(每盒装了2个),销售价格是12元/盒,货值共计36元,已售1盒,截止5月2日还有2盒未售完,收入12元;执法人员现场看到的冷藏陈列柜内的②两小袋冰爆草莓味冰面包、两小袋爆浆蓝莓味冰面包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1日加工的,两种面包各加工制作了3小袋、销售价格是6元/袋,货值共计36元,两种面包各售1小袋、还各有2小袋未销售,收入12元;③蛋奶贝贝(乳酸菌味蛋奶酥)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18日从十堰购进的,共购进了10盒,进价是8元/盒,销售价是15元/盒,货值150元,截止检查还未销售出去,无销售收入。 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建立完整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完整的供货方资质,仅保存有部分进货票据。自4月22日开业至5月2日检查之日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因此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生产、销售等详细情况无法查清。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货值共222元(36元+36元+150元),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未提供经营上述散装食品期间提供合理必要开支明细,根据已销售情况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4元(12元+12元)。另在本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对上述食品粘贴了相关标签,同时提供了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完整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3024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肆元整)。 针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3024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肆元整)。 3、予以警告。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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