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齐齐哈尔龙沙区福斯特食品商行南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善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C9YDA79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99号00单元01层01号1402号冷库(仅用80平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6〕1217号
经查,齐齐哈尔龙沙区福斯特食品商行南苑店使用的食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定事项(含“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要求。该单位所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当事人齐齐哈尔龙沙区福斯特食品商行南苑店的法人姜海峰,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10:3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航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和告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 1.罚款600元
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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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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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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