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鑫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骄翔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6MA7C0C5X5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整董镇漫滩村象庄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环罚﹝2023﹞4号
1.环评批复中要求隧道施工涌水外排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但和平山隧道施工项目涌水PH值、悬浮物浓度在超标的情况排放至莫作坝河。 2.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生活区内生活垃圾未妥善处置,存在乱堆乱弃的违法行为。 3.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随意泼洒,废机油桶随意堆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0日、4月1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的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江城段第五项目经理部三工区和平山隧道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评批复中要求隧道施工涌水外排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但和平山隧道施工项目涌水PH值、悬浮物浓度在超标的情况排放至莫作坝河。 2.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生活区内生活垃圾未妥善处置,存在乱堆乱弃的违法行为。 3.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随意泼洒,废机油桶随意堆存。 以上事实有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制作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9〕1-29号)、现场取证照片、水质检测报告、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5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5月7日向我分局提交了《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对《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3〕2号)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理由为:一是你公司和平山隧道涌水量与设计涌水量严重不符,目前已经与其他公司达成意向购买液体絮凝剂,保证达标排放,同时愿意进行生态赔偿;二是检查后一天已将生活垃圾清理回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打扫,同时在生活区开挖沉淀池用于生活废水沉淀,沉淀后回用;三是已建立固定机油桶存放间,日常使用机油不会产生多余机油,洒落机油不属于故意泼洒;四是项目概算时间较早,与目前实际金额存在较大差距,目前亏损较大;五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勐绿高速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我分局研究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我分局于3月30日发现你公司和平山隧道施工项目涌水直接排放至莫作坝河,于检查当日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对左洞和右洞的隧道涌水进行了水质执法监测采样,根据普洱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你公司左洞隧道涌水悬浮物浓度为128mg/L,右洞隧道涌水悬浮物浓度为147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证实了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隧道涌水的违法行为,4月13日,我分局对你公司隧道涌水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你公司未完成整改,5月14日,我分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整改情况再次进行复核,你公司左洞隧道涌水未完成整改,左洞隧道涌水直排至莫作坝河,综上所述,我分局已多次对你公司隧道涌水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你公司依旧未完成整改,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此违法行为我分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同意减免处罚;2.你公司积极整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积极清理,同时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予以采纳。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之规定,你公司建设和平山隧道项目对改善江城县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有重要意义,加之你公司因概算时间过早资金周转困难,结合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未按环评要求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生活区内生活垃圾未妥善处置,存在乱堆乱弃的违法行为和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随意泼洒,废机油桶随意堆存等违法行为修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3年5月4日下发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23〕2号)、2023年5月4日制作的《送达回证》、2023年5月16日我分局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会议纪要》和2023年5月7日你公司向我分局提交的《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电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肆拾陆万壹仟元整(¥:461000.00)的罚款。其中对你公司超标排放隧道涌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罚款;对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生活区内生活垃圾未妥善处置,存在乱堆乱弃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壹仟元整(¥:201000.00)的罚款;对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随意泼洒,废机油桶随意堆存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城县支行 户名:江城县财政局 账号:240810000004278001(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2023年5月17日
922000.00元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