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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阳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7C0MB1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1栋1号商业综合楼1A单元商务办公室603室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劳动争议
郝**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7
服务合同纠纷
阿勒泰地区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2
(2025)新0106民初113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恒基武装守护押运股份有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2
(2025)新0105民初10338号
劳动争议
马**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5-10-22
(2025)新0105民初86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1
(2025)新4325民初1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河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青河县人民法院
7
2025-09-03
(2025)新0105民初86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8
2025-08-25
(2025)新0105民初756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李**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6
劳动争议
郝**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8
(2025)新0105民初1033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3
(2025)新0106民初113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恒基武装守护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6
(2025)新0105民初10338号
劳动争议纠纷
马**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5
2024-04-23
(2024)新0105执246号
合同纠纷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文**等执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30
2023-07-24
(2023)新0105民初2680号
合同纠纷
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4594.85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08
2022-04-13
(2022)新4322民初4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新疆金诺品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应急罚(2024)5号
1.现场采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移动式凿岩钻机进行干式凿岩作业;2.现场检查时发现,6名现场凿岩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
1.现场采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移动式凿岩钻机进行干式凿岩作业;2.现场检查时发现,6名现场凿岩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
40000.00元
吉木乃县应急管理局(吉木乃县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2
乌高税稽罚(2024)20号
1.增值税方面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6500183130,发票号码:00042838-00042846、00042873-00042881,2019年6月25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6500191130,发票号码:00924207-00924213,金额合计:2433628.30元,税额合计:316371.70元,价税合计2750000.00元,品名:汽油、柴油。你公司已于2019年5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30088.52元、2019年7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86283.18元。经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18年承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新建阿勒泰至富蕴准东铁路富蕴至准东段段站前工程项目的DK263+014-DK270+763段路基石方及桥涵基坑爆破工程,项目经理林敬杰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就近自行加油,由施工负责人垫资加油,由于经手人员众多无法理清楚具体加油数量。为了票流与资金流向一致,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22日、6月24日通过基本账户(账号:107664360049)分四笔转账给生隆达加油站(账号:30014201040009712)500000.00元、500000.00元、1000000.00元、750000.00元,合计2750000.00元,扣除8.5%即233750.00元手续费的剩余款项后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4日、6月25日由生隆达加油站指定人员吕明(账号:6217858300027518589)转入你公司账户(账号:107664360049)915000.00元、915000.00元、686250.00元,合计2516250.00元,你公司称不认识吕明,你公司无法证明有真实购油业务发生。综上,你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以支付开票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生隆达加油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第一条、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267644.07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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