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双庙镇谢恒蔬菜水果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凤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YCW44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双庙镇召庙二支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三道桥)市监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销售的晶心仁河套原味葵花籽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8-18
2
杭(三道桥)市监处罚【2024】20号
未按规定检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5-23
3
杭市监蒙海所处罚【2023】31号
蒙海市监所执法人员在2023年7月26日日常市场检查发现,当
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相关证照及索要进货发票,于当日下达了《责
令改正通知书》。在8月1日再次市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改正违法
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