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玉 | 注册资本:6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767829711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魏庄镇起重工业园区经五路北段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1
(2021)豫0728民初3232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富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
长垣县人民法院
2
2021-06-21
(2021)豫0728民初3232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代**
长垣市人民法院
3
2021-06-03
(2021)豫0728民初3232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代**
长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9-09
(2021)豫0728民初3232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富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02-24
2014-02-24
(2013)长执字第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4577.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中市监处罚﹝2025﹞6号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架桥机安装合同。2025年4月3日至4月7日安装完成。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安装前未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前进行安装前施工告知。2024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没有告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7日补办了书面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