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喜客来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NKMR32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禤村路口旁禤振明出租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7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对其重复循环使用的自消餐具(大碗)进行清洗,并放入消毒柜中消毒备用。经横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检,该批次自消餐具(大碗)检验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53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该批次自消餐具(大碗)已全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未收取任何费用,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9月1日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受到本局作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一千元(¥1000.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横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给予横县喜客来饭店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燃气用具,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横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