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化峪镇晋运大盘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枭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CEDY275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化峪镇路村粮站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2023]15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列》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15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备店案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7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15日),证明当事人仍未取得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张枭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7、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经营人张枭雄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
警告#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