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中闽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592841881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地镇33-5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8
2020-08-22
(2020)新2325民初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中闽加油站与奇台县志成沙石料厂、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06
2020-04-15
(2020)新2325民初264号
奇台县中闽加油站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13号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奇台县中闽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通过银行账户及POS机绑定个人银行卡方式收取油品销售款,货物已销售,但是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比对数据和你加油站提供情况说明:你加油站2021年少申报收入3,586,467.36元;2022年少申报收入2,384,170.22元;2023年少申报收入443,825.71元;2024年多申报收入60,900.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加油站2021年少缴增值税419,450.75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291,995.97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97,894.83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22,149.5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加油站因少申报缴纳2021年增值税419,450.75元,2022年增值税291,995.97元,2023年增值税97,894.83元,2024年增值税22,149.54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21年至2024年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