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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家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U2GD9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和谐路3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8
(2024)粤0114民诉前调16838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田**
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康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6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林**,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01-18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8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5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4
(2022)鄂0683民初5272号
追偿权纠纷
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7
2022-09-20
(2022)鄂0683民初5272号
追偿权纠纷
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8
2022-06-24
(2022)渝0112民初170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
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9
2021-12-08
(2021)渝0112民初409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文*
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22
(2021)渝0112民初390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
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3
2021-11-19
(2021)渝0112民初409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文*与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30
2022-05-31
(2022)渝0112民初1709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文*与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17
2021-12-07
(2021)渝0112民初390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与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州纤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金家伟,住所:枣阳市南城和谐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8U2GD9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2068300075,经营者身份证号:420683198602195211。 另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二氧化硫使用范围不包括代用茶,但硫本身是自然界的元素之一,玉米须作为食品也有可能有一定来自于自身或者环境的二氧化硫残留本底,因此《代用茶》GH/T 1091-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卫生指标为≤100 mg/kg”,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批次玉米须茶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78g/kg。因此,涉案批次玉米须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及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批次食品的原料入库台账、原料出库记录、代用茶车间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出库单与销售台账。当事人生产经营相关记录材料显示:涉案批次食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生产,规格90克(3克×30袋)/盒;熠森園?玉米须茶;数量:980盒(其中销售给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共972盒,8盒作为留样检测使用),出厂销售价格为3.6元/盒,销售金额共计3499.2元。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处置预案》,向销售公司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召回950盒涉案物品(剩余22盒,其中16盒被国抽购买,6盒被三个消费者购买),并向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3420元。因此本案货值金额3528元,违法所得为79.2元。 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整改复查表》、《整改报告》、《食品不安全问题紧急报告》、《召回公告》、召回公告张贴图片、产品召回通知单、襄阳益参园食品有限公司退货单、退货款收据、产品召回记录表(一)、产品召回记录表(二)、召回产品处理记录表、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整改后再生产的熠森園?玉米须茶2025年12月2日批次的《检验报告单》原件、《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查,以上材料真实有效,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2、处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79.2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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