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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诚鸿劳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雄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EJ25JY3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上塘路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36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5月18日开始在团风县淋山河镇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1日、2026年3月8日、2026年3月20日与河南中派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河南中拓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四达境外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介合作协议并建立了合作关系。 当事人为了宣传推广其劳务服务,提升业务量,提高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在其没有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取得涉外劳务服务资格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将自行编制的广告内容委托英山县一家广告公司的员工熊某制作成门头、橱窗广告牌、店堂广告。当事人利用经营场所的门头、橱窗、店堂发布含有“诚鸿劳务服务中心 国家援建一带一路项目(新加坡 韩国 欧洲 澳大利亚 以色列) ”、“诚鸿劳务服务中心 国家援建一带一路项目”、“本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协议确保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和福利保障,所有责任与风险由公司承担”等内容的广告。 为查清事实,202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其与河南中派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河南中拓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四达境外就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介合作协议等资料,当事人按照协议要求为上述合作公司招收劳务人员,组织培训,协助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上述广告内容的合法、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宣传“国家援建一带一路项目”、“本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协议确保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和福利保障,所有责任与风险由公司承担”等内容,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参与了国家援建一带一路项目,并可以开展涉外劳务服务,误导消费者,与实际情况不符。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自述以现金的方式向熊某支付了500元定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熊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通过微信的方式分别于2025年8月15日及2025年9月19日缴清尾款3000元。当事人向熊某共计支付了广告制作费用3500元。 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拆除了上述含有虚假广告信息的广告,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拆除了违法广告,本局决定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3500元)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7000元。
7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