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泉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588118252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长盛街南二段路东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04
(2019)黑0623民初2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刘*
林甸县人民法院
2
2019-03-04
(2019)黑0623民初2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林甸县人民法院
3
2019-02-25
(2019)黑0623民初224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刘*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2-26
2016-02-26
(2016)黑06民终13号
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5-06-30
2015-06-30
(2015)林民初字第216号
黄*诉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9819.9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查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枫丽日用百货商行购进矽谷浅香氨基酸樱花香氛洗发水10桶、矽谷浅香氨基酸樱花香氛沐浴露10桶,购进时认真核对销售单、检验报告与实物,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自购进日期开始至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时,购进2种大容量桶装洗发液、沐浴露共计20桶,货值金额共计金额:900元。购进后放置在1楼储物间,自行灌装成500g/瓶的洗发液、沐浴露,放置在其经营的公共洗浴区内供住消费者使用,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时扣押1桶20L的矽谷浅香氨基酸樱花香氛洗发水,1桶20L矽谷浅香氨基酸樱花香氛沐浴露,1瓶分装瓶黄瓶洗发水,1瓶分装瓶红瓶沐浴露。当事人提供公共洗浴,按照“门票”的形式收费,在经营中未对上述化妆品单独收费,故本案按照化妆品的购进金额计算货值,即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配置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桶身未标注具体标签信息(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全成分等)、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沐浴露、洗发露等化妆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本案中当事人擅自配自化妆品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之间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按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1桶20L的矽谷浅香氨基酸樱花香氛洗发水,1桶20L矽谷浅香氨基酸樱花香氛沐浴露,1瓶分装瓶黄瓶洗发水,1瓶分装瓶红瓶沐浴露;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