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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豆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梦苇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MA1W88NK3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高邮市汤庄镇汉留工业集中区园区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6
(2020)沪0112民初326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显道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豆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闵行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11-16
(2020)沪0112民初326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显道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豆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邮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京东网店(千纤草旗舰店)为当事人经营的网络交易店铺,主营各类化妆品。当事人在上述网店中经营的千纤草丝瓜舒缓保湿面膜、千纤草茶树控油焕肤面膜为同一个产品链接,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宣传有抗皱、紧致功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种产品的备案功效分别为:保湿、舒缓;保湿、舒缓、控油,并无抗皱、紧致功效。 当事人在上述网店经营的千纤草植物胶原小颗粒面膜产品页面宣传“加苦瓜水清爽去油,清洁毛孔”,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千纤草植物胶原小颗粒面膜备案功效为:保湿,并无清洁功效。 当事人在千纤草丝瓜保湿卸妆水产品页面宣传的“细致毛孔”、“一抹素颜”、“一抹净彻”,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备案的功效为:清洁、卸妆、保湿,并无细致毛孔的相关功效。当事人陈述称“一抹素颜”、“一抹净彻”意旨宣传产品操作便捷,清洁效果良好。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0日委托上海胡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的公司网店(千纤草旗舰店)并于当天投入运营,宣传用语由当事人提供,合同约定每款产品的制作推广服务费用为100元。当事人共计三款产品页面使用虚假内容进行宣传,故广告费用认定为300元。当事人三款违规的产品页面均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完成了整改。 当事人经营的千纤草丝瓜舒缓保湿面膜、千纤草茶树控油焕肤面膜截至2026年1月14日共计销售115件,销售总额1607.66元;千纤草植物胶原小颗粒面膜截至2026年1月14日共计销售50件,销售总额1661.36元;千纤草丝瓜保湿卸妆水截至2026年3月19日共计销售134件,销售总额194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罚款1200元。
1200.00元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邮市监处罚〔2024〕00288号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网店对无去角质功效的化妆品使用“净滑角质”字样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8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800.00元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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