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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金熙美容美体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佳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7DLF410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明珠路689号4号楼116房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703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从他处购入“克某某娜植萃肌能系列安瓶精华液”和“克某某娜海藻绿素按摩霜”,“克某某娜植萃肌能系列安瓶精华液”进价为每盒112元,“克某某娜海藻绿素按摩霜”进价为每盒3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自行分装配制于小瓶中,分别命名为“水膜”和“绿膜”给顾客使用。至案发时,共检查发现自行分装的“水膜”3小瓶,“绿膜”2小瓶。另查明:当事人从他处购入“克某某娜”牌皙润橙花水1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421;“克某某娜”牌玻尿酸保湿原液2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1125和20230824;“柏某”牌腹部养护调理膜1盒,生产日期2020.08.30,保质期3年;“柏某”牌腹部舒活温养膜1盒,生产日期2020.08.30,保质期3年;“柏某”牌肩颈畅养调理膜1盒,生产日期2020.11.06,保质期3年;“柏某”牌肌肤平衡调理膜2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8.30和2020.06.09,保质期3年;“柏某”牌肌肤韵养调理膜2盒,生产日期为2018.09.28,保质期3年;“柏某”牌身体沁润养护膜1盒,生产日期为2020.11.02,保质期3年。2025年7月3日,现场发现时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上述产品现场检查时统一放置在同一位置,除腹部舒活温养膜1盒(生产日期2020.08.30)、肌肤韵养调理膜2盒(生产日期2018.09.28)、克某某娜玻尿酸保湿原液1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0824)外均贴有或写有顾客姓名,上述产品均为顾客购买后放于店内使用。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对擅自配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分装的“水膜”3小瓶、“绿膜”2小瓶;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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