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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富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敏能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07050292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120号
现查明,当事人上述1、当事人更衣间后门防鼠板离地面有缝隙,更衣间坐板上发现有鼠迹,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2规定“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2、当事人原料油罐区,储油罐输油口未作防护,污渍较厚,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2.2规定“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3、当事人二楼留样间,留样不全,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规定“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4、当事人原料油罐区,原料油罐桶未明显标识原料油名称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8.3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另查明,当事人被委托生产的茂森缘花生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207,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茂森缘玉米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119,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茂森缘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207,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产品实际生产商为武汉金富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其标签标注的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规定,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生产了茂森缘花生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207,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40瓶、茂森缘玉米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119,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40瓶、茂森缘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207,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64瓶。核定货值为6808元,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故无获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茂森缘花生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207,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40瓶、茂森缘玉米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119,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40瓶、茂森缘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51207,标称生产商:湖北恒贸茶油有限公司)64瓶,共计144瓶;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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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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