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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白露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1MA74WGTQ9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河东区陇南路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三罚﹝2026﹞12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虚开的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推送税务稽查情况表》、《询问笔录》、手续费转账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你单位总公司助理代宝辉承认,以上19份发票无真实业务、没有合同、付款、物流等资料。我局立案检查后,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以上19份发票均在你单位记账凭证中,具体明细如下:2024年6月30日第0014号记账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95,142.11元,其中1份为虚开发票,从陇南拓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33468656,项目名称为*生活服务*接待费,金额74,851.49元,税额748.51元,价税合计75,600.00元。2024年6月30日第0015号记账凭证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用152,300.00元,该2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均从陇南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项目名称均为*文具*办公用品,其中一份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61958149,金额71,584.16元,税额715.84元,价税合计72,300.00元,另一份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56254898,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2024年9月30日第0010号记账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353,970.00元,该6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从陇南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其中一张,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78551864,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生活用品,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从陇南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另一张,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29960288,项目名称为*文具*办公用品,金额73,237.62元,税额732.38元,价税合计73,970.00元,从陇南恒耀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18518645,项目名称为*文具*办公用品,金额39,603.96元,税额396.04元,价税合计40,000.00元,从陇南众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47396299,项目名称为*纺织产品*劳保手套,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从陇南康态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05764584,项目名称为*金属矿物制品*防护用品,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从陇南沥栎泺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0034872399,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消杀用品,金额69,306.93元,税额693.07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第0001号凭证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服务353,970.00元,该凭证后附6份发票,此6份发票均为2024年9月30日第0010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2024年12月31日第0008号凭证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用113,970.00元、列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102,700.00元,从北京甜逸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15510,项目名称为*纸制品*办公用品,金额112,841.58元,税额1,128.42元,价税合计113,970.00元,从北京横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669522,项目名称为*现代服务*接待费、*旅游服务*差旅费,金额101,683.17元,税额1,016.83元,价税合计102,700.00元。2024年12月31日第0009号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445,500.00元,该5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从北京甜逸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三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45381,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防护用品、*纺织产品*劳保手套,金额89,108.91元,税额891.09元,价税合计90,000.00元,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65379,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消杀用品,金额69,306.93元,税额693.07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15537,项目名称为*生活服务*生活用品,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从北京甄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19535,项目名称为*劳务*设备维修费,金额107,920.79元,税额1,079.21元,价税合计109,000.00元,从北京翔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24112000000224902402,项目名称为*劳务*厂区翻新改造,金额95,544.55元,税额955.45元,价税合计96,500.00元。2024年12月31日第0010号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305,400.00元,该3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从义务市媱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两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332000000499926224,项目名称为*文具*办公用品、*供热*锅炉防冻液采购费,金额98,811.88元,税额988.12元,价税合计99,800.00元,发票号码为24332000000499836507,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劳保用品、*热力*取暖设施,金额72,376.24元,税额723.76元,价税合计73,100.00元,从义乌市阳昇广告有限公司取得一张发票,发票号码为24332000000499701425,项目名称为*交通运输设备*厂区更换标识牌、*印刷品*固废四联单定做费,金额131,188.12元,税额1,311.88元,价税合计132,500.00元。以上19份发票金额合计1,534,099.00元,税额合计15,341.00元,价税合计1,549,440.00元,其中6份发票已冲减,此6份发票未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此6份发票金额合计350,465.34元,税额3,504.66元,价税合计353,970.00元,你单位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价税合计金额826,500.00元、管理费用368,970.00元,合计1,195,470.00元并税前扣除。经检查人员调查发现,上述19份发票“四流”存在明显异常:合同流方面,你单位与以上19份发票的开票方之间均无真实业务发生,未签订合同;货物流方面,因未发生真实业务,双方无货物运输、物流信息等资料;资金流方面,因你单位与开票方之间均无真实业务发生,发票开具金额对应货款未向发票开具方实际支付。发票流方面,以上发票是代宝辉通过朋友介绍,找网名为“A流”的人,以向其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无合同、付款信息、物流信息等资料。综上所述,你单位只有发票流,无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成县税务局的询问笔录,确定你单位以上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无真实的业务交易,为虚开发票。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取得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534,099.00元,税额15,341.00元,价税合计1,549,440.00元,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2.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4年将虚开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95,470.00元,同时你单位分支机构成县白露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虚开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价税合计金额为412,9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区,企业所得税应以你单位为法人纳税主体,除需调整你单位本年度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195,470.00元外,还需调增分支机构成县白露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24年度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412,920.00元。你单位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437,243.62元,应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1,195,470.00元,同时你单位分支机构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11,449.55元,应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412,920.00元,调整后你单位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437,243.62+11,449.55+412,920.00+1,195,470.00=2,057,083.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规定,你单位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2024年总分机构职工人数合计16人,总分机构资产总额合计858.1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57,083.17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你单位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57,083.17×25%×20%=102,854.16元,2024年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1,862.19元,2024年分支机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862.39元,你单位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854.16-21,862.19-2,862.39=78,129.58元。
对你单位接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按照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50,000.00元的罚款。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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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市税稽三罚﹝2026﹞11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虚开的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推送税务稽查情况表》、《询问笔录》、手续费转账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你单位总公司助理代宝辉承认,以上19份发票无真实业务、没有合同、付款、物流等资料。我局立案检查后,到你单位进行检查,以上19份发票均在你单位记账凭证中,具体明细如下:2024年6月30日第0014号记账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95,142.11元,其中1份为虚开发票,从陇南拓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33468656,项目名称为*生活服务*接待费,金额74,851.49元,税额748.51元,价税合计75,600.00元。2024年6月30日第0015号记账凭证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用152,300.00元,该2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均从陇南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项目名称均为*文具*办公用品,其中一份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61958149,金额71,584.16元,税额715.84元,价税合计72,300.00元,另一份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56254898,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2024年9月30日第0010号记账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353,970.00元,该6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从陇南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其中一张,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78551864,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生活用品,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从陇南富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另一张,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29960288,项目名称为*文具*办公用品,金额73,237.62元,税额732.38元,价税合计73,970.00元,从陇南恒耀辉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18518645,项目名称为*文具*办公用品,金额39,603.96元,税额396.04元,价税合计40,000.00元,从陇南众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47396299,项目名称为*纺织产品*劳保手套,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从陇南康态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7000000005764584,项目名称为*金属矿物制品*防护用品,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从陇南沥栎泺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62200000000034872399,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消杀用品,金额69,306.93元,税额693.07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第0001号凭证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服务353,970.00元,该凭证后附6份发票,此6份发票均为2024年9月30日第0010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2024年12月31日第0008号凭证列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用113,970.00元、列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102,700.00元,从北京甜逸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15510,项目名称为*纸制品*办公用品,金额112,841.58元,税额1,128.42元,价税合计113,970.00元,从北京横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669522,项目名称为*现代服务*接待费、*旅游服务*差旅费,金额101,683.17元,税额1,016.83元,价税合计102,700.00元。2024年12月31日第0009号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445,500.00元,该5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从北京甜逸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三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45381,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防护用品、*纺织产品*劳保手套,金额89,108.91元,税额891.09元,价税合计90,000.00元,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65379,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消杀用品,金额69,306.93元,税额693.07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15537,项目名称为*生活服务*生活用品,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从北京甄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112000000224719535,项目名称为*劳务*设备维修费,金额107,920.79元,税额1,079.21元,价税合计109,000.00元,从北京翔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一份发票,发票号码24112000000224902402,项目名称为*劳务*厂区翻新改造,金额95,544.55元,税额955.45元,价税合计96,500.00元。2024年12月31日第0010号凭证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服务305,400.00元,该3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从义务市媱宁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两份发票,发票号码为24332000000499926224,项目名称为*文具*办公用品、*供热*锅炉防冻液采购费,金额98,811.88元,税额988.12元,价税合计99,800.00元,发票号码为24332000000499836507,项目名称为*日用杂品*劳保用品、*热力*取暖设施,金额72,376.24元,税额723.76元,价税合计73,100.00元,从义乌市阳昇广告有限公司取得一张发票,发票号码为24332000000499701425,项目名称为*交通运输设备*厂区更换标识牌、*印刷品*固废四联单定做费,金额131,188.12元,税额1,311.88元,价税合计132,500.00元。以上19份发票金额合计1,534,099.00元,税额合计15,341.00元,价税合计1,549,440.00元,其中6份发票已冲减,此6份发票未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此6份发票金额合计350,465.34元,税额3,504.66元,价税合计353,970.00元,你单位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价税合计金额826,500.00元、管理费用368,970.00元,合计1,195,470.00元并税前扣除。经检查人员调查发现,上述19份发票“四流”存在明显异常:合同流方面,你单位与以上19份发票的开票方之间均无真实业务发生,未签订合同;货物流方面,因未发生真实业务,双方无货物运输、物流信息等资料;资金流方面,因你单位与开票方之间均无真实业务发生,发票开具金额对应货款未向发票开具方实际支付。发票流方面,以上发票是代宝辉通过朋友介绍,找网名为“A流”的人,以向其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无合同、付款信息、物流信息等资料。综上所述,你单位只有发票流,无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成县税务局的询问笔录,确定你单位以上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无真实的业务交易,为虚开发票。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取得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534,099.00元,税额15,341.00元,价税合计1,549,440.00元,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2.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4年将虚开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95,470.00元,同时你单位分支机构成县白露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虚开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价税合计金额为412,9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区,企业所得税应以你单位为法人纳税主体,除需调整你单位本年度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195,470.00元外,还需调增分支机构成县白露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24年度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412,920.00元。你单位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437,243.62元,应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1,195,470.00元,同时你单位分支机构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11,449.55元,应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412,920.00元,调整后你单位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437,243.62+11,449.55+412,920.00+1,195,470.00=2,057,083.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规定,你单位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2024年总分机构职工人数合计16人,总分机构资产总额合计858.1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57,083.17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你单位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57,083.17×25%×20%=102,854.16元,2024年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1,862.19元,2024年分支机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862.39元,你单位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854.16-21,862.19-2,862.39=78,129.58元。
对你单位接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按照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50,000.00元的罚款。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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