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齐齐哈尔市东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洋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7MA18XUFN1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益璟豪庭小区3号楼1层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罚﹝2023﹞2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7日购进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硝苯地平缓释片(国药准字H20113056),单位规格每盒20mg×30片×1瓶,共购进5盒,批号A230114,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进货价是4.85元,销售价8.00元,是处方药。至2023年6月25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2023年6月22号销售此处方药1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及销售单据各 1份,证明供货来源及销售情况。 5、供货商资质文件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曾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作出警告。 10、《同步录音录像摄像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00.00元的罚款。
70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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