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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恒科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京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057739279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1#高层底商住宅楼A13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6〕54号
电梯检测公司是2026年4月2日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的检测,在检测公司出具的3-1#《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里记载“轿厢应急照明无效、电梯轿厢紧急报警装置(轿厢对讲)无效、轿厢限速-安全钳联动试验无效”;在3-2#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里记载“底坑设施和装置(急停开关)无效、轿厢(运载装置)限速器断绳或过分伸长电气安全装置无效、电梯轿厢紧急报警装置(轿厢对讲)无效,轿厢限速-安全钳联动试验无效”,当事人4月2日在电梯检测之后对3-1#、3-2#两台电梯进行了维保活动,查看维保记录显示“3-1#:16.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3-2#:31.底坑停止装置、8.限速器各销轴部位、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等5个维保项目结论均打“√”,但在记录栏内未见工作内容。 根据当事人维保纸质记录首页“说明”中载明“经检查、调整、清洁、润滑、更换零部件等维保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应在记录栏中填写相应工作内容并在结论一栏内划√”,即:当事人应在4月2日对备忘录中提到的电梯故障修复后,在维保记录对应项目后打√,同时应填写修复内容,但当事人未在记录栏内填写工作内容。 另查明,4月2日3-1#、3-2#两台电梯的纸质维保记录,显示:6.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9.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等两项维保项目结论均打“√”,而这两台电梯均未配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和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在维保结论处应该标记“/”。 根据当事人与新疆深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深长城物业2026年度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内容,合同有效期从2026年2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覆盖阳光绿岛小区12台电梯,合同总金额46080元。按一个月维保两次算下来,一台电梯一次的维保费用160元,违法行为涉及2次维保活动,维保费用320元,未发现退款赔款和有凭证证明的税款、商品费用等合法必要支出。 根据当事人2026年4月12日提交的整改材料,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二、并处罚款1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罚没款合计10320元(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整)
1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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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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