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晓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6MADT9C1Y3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图呼勒岱嘎查(化工项目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应急罚﹝2026﹞综执危化1-02号
2026年1月26日-1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未如实记录隐患治理情况:(1)“一系列浓盐水澄清池厂房南侧管廊保温缺失”的隐患已于2026年1月25日整改完成验收,现场核查该隐患实际未完成整改;(2)“气化炉1号炉121PT-3560失爆”的隐患发现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经核实此隐患已于2025年10月17日完成整改;(3)“一系列流化加热器冷凝液总管补强焊缝渗漏”的隐患发现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经核实此隐患已于2026年1月12日完成整改;(4)“硫酸钠压缩机西侧两灯不亮”的隐患整改措施为更换灯具,实际整改措施为更换灯具开关。2.气化中心操作工王波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足72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足32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7条B档、第19条A档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27
2
乌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6号
2025年5月12日,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白泓博、郎潜对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图胡勒岱嘎查(化工项目区),负责人:崔伟兵,联系方式:199293205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DT9C1Y3L]进行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办公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联动功能,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97,薛景奎、王伟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2日,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白泓博、郎潜对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图胡勒岱嘎查(化工项目区),负责人:崔伟兵,联系方式:199293205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DT9C1Y3L]进行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办公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联动功能,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97,薛景奎、王伟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12
3
(乌)应急罚﹝2025﹞WH1-2号
2024年4月11日,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在乌审旗图克镇发生(以下简称鄂能化图克分公司)发生一起电梯夹人事故,存在特种设备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种设备制度落实不到位。电梯维修作业方案落实不严格,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关键部位和重点场所检维修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致使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缺乏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导致发生1人死亡事故。证据一:《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乌审旗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图克化工分公司“4·1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乌政函〔2025〕116号)文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的有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127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拾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49000.00元
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