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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富仁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名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23MAA79JA22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民族路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富市监处罚〔2024〕47号
经查,抽检批次的线椒,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满意蔬菜经营部采购,以2.3元/斤的单价购进35.5斤,购进金额合计81元。当事人采购抽检批次的线椒时,查验了供货商贺州市平桂区黄田满意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线椒的农残快速检测报告,留存了进货票据。抽检批次的山药,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贺州市诚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以5.3元/斤的单价购进30斤,购进金额合计159元。当事人采购抽检批次的山药时,查验了供货商贺州市诚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山药的农残快速检测报告,留存了进货票据。 抽检批次的线椒于2024年4月8日采购当天傍晚运送到当事人门店,快检人员于当天晚上8点进行了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于2024年4月9日摆上货架销售,销售单价6.56元/Kg,于2024年4月12日销售完,销售数量16.14Kg(包括抽检当天购买的样品3.34Kg),报损0.71Kg,以1元特价处理0.9Kg。该批次线椒购进数量17.75Kg,购进单价4.6元/Kg,以6.56元/Kg的单价销售16.14Kg,以1元特价处理0.9Kg,计得抽检批次线椒货值金额116.44元,违法所得31.63元。 抽检批次的山药于2024年4月7日采购当天晚上运送到当事人门店,快检人员于当天晚上8点18分进行了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于2024年4月8日摆上货架销售,至2024年4月10日当天销售完,销售数量是14.77Kg(包括抽检当天购买的样品3.6Kg),报损0.3Kg。该批次山药购进数量15Kg,购进单价10.6元/Kg,以13.96元/Kg的单价销售14.77Kg,计得抽检批次山药货值金额209.4元,违法所得49.63元。 本案货值金额合计325.84元,违法所得81.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壹元贰角陆分(¥81.26元),上缴国库。
0.00元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2
富市监处罚【2023】119号
当事人经营氯吡脲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柒角伍分(¥50.75元)
-元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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