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王忠玉百姓食堂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忠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BUE3L37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东兴镇东南街664栋1-2层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10号
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宋俭涛、陈佳鑫在对位于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东南街664栋1-2层18号的木兰县王忠玉百姓食堂饭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王忠玉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上岗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2026年5月09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予以立案,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木兰县王忠玉百姓食堂饭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王忠玉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上岗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又对王忠玉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比较配合,对违法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愿意接受行政处罚。2026年05月15日,木兰县王忠玉百姓食堂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王忠玉取得了有效健康证明并向我局提供了其有效的健康证明截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范围;
4、王忠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第一次、第二次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 ,证明:执法过程 ;
6、健康证查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邮寄等方式送达地址的合法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