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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龙宝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祖清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8FY786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青堡村后河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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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5〕365号
经查,案涉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系当事人于2019年1月12日购买,2019年1月15日至6月10日安装在当事人处生产加工石料场所,2019年7月26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每两年检验一次,根据2023年8月25日的检验报告标示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25年7月。因当事人超期未报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4日提醒当事人迅速报检,后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向湖北特检院恩施分院报检,2025年8月25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12QD120250222,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该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另查明,经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取得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QD120250242)。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案涉特种设备已检验合格,已无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之必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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