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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黎之舞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4L0379X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欧亚达3楼B3-0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2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艺术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活动,为吸引学员和家长,让学员和家长放心,2026年2月,当事人通过武汉市江夏区志慧广告部制作了24张粘贴海报,涉及常诗语、曹婉婷等共15名学员,其中常诗语8岁、曹婉婷8岁、付格菲8岁、王羽汐8岁、薛茜文6岁、雷栩程6岁、史亚菲8岁、薛茜文6岁、 张珂玥8岁、周语乔6岁、熊沐夕8岁,共有11名学员年龄未满十周岁。海报单价4元/张,其中收费22张,赠送2张,共支付费用88元,并将上述24张海报粘贴在其经营场所,综上认定广告费用共计88元。另查,在本案调查同时,当事人制作的24张粘贴海报已于2026年5月4日自行拆除,营业执照住所已于2026年6月15日办理变更完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210元。
21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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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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