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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明菊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DD1T43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888号中央仓储物流中心服务中心3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2025)浙0723民初54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姚*
邓*,钱**,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紫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7
(2025)浙0723民初40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紫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
武义县人民法院
3
2026-01-20
(2025)浙0723民初54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姚*
邓*,钱**,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紫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4
2025-12-25
(2025)浙0784民初941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徐**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邓*
永康市人民法院
5
2025-10-22
(2025)浙0723民初40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紫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钱**,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6
2025-09-15
劳务合同纠纷
龚*
钱**,邓*,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7
2025-07-17
(2025)浙0784民初57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沈**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8
2025-06-18
(2025)浙0784民初4616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黄**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9
2025-06-10
(2025)浙0784民初4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西城志勋装饰经营部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
永康市人民法院
10
2024-12-19
(2024)浙0784民初56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永康市奇恒建筑材料经营部
邓*,钱**,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4
(2025)浙0681民初38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龚*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5-08-01
(2025)浙0784民初4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西城志勋装饰经营部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07-14
劳务合同纠纷
龚*
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诸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4
2022-07-25
(2022)浙0784民初3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柯维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26
2022-08-24
(2022)浙0784执2397号
民事
吴**、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14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2-08-26
2022-08-24
(2022)浙0784执2394号
民事
吴**、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61165.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当事人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祥龙路176号(丽景民族工业园区)存在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140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14
2
武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67号
违法行为:当事人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武义县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行政处罚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营业部(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劳动局,账号:1208*********7191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11
3
武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43号
当事人浙江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浙江省永康市宏伟中心3楼实施了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武义县人力社保局
2023-08-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