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宝泉岭农垦凯曼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晓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94LM65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四委39栋1楼5号(尚志路东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3]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哈尔滨道里区黑龙江百妆荟商贸有限公司以9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瓶“柏氏烟酰胺精华水”,以159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柏氏烟酰胺精华水”2瓶,剩余8瓶,货值金额159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3〕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16日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胡晓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 2023年5月16日现场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7.当事人于5月23日提供的“柏氏烟酰胺精华水”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化妆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化妆品生产厂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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