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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宁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8TQD8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B区2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8
(2022)鄂0324民初1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竹溪县人民法院
2
2021-12-16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3
2021-12-14
(2021)鄂0324民初14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竹溪县人民法院
4
2021-03-17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2-15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5570.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5﹞249号
经调查,上述油面(面制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24日从竹溪县城关镇综合部购进的,共购进10盒,购进价5元/盒,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2盒,是当事人制作火锅使用的食材;上述果冻绿色凉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从十堰市顶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0袋,购进价5元/袋,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1袋;上述咖啡因洗发露、茶氨酸沐浴露、沐浴露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扬州鼎好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咖啡因洗发露购进价12.5元/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1瓶。茶氨酸沐浴露购进价12.5元/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1瓶。沐浴露购进价12.5元/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2瓶。因上述咖啡因洗发露、茶氨酸沐浴露、沐浴露是一起开具的发票,共购进500瓶,故无法认定每种化妆品的具体购进数量。经核查,本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2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统一?麻辣牛肉面是在今年6月份有旅游团队游玩遗落在该公司的接待大厅休息区,因无该游客联系方式,为防止物品损坏丢失,经手此事的该公司餐饮部员工张琴将2盒统一?麻辣牛肉面装入该公司自己的包装袋内,放置在该公司餐饮部仓库货架上等待游客认领,直到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都无人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上述2盒统一?麻辣牛肉面依法解除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335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食品、化妆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记录(票据)、使用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油面(面制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购货单复印件,未能提供使用记录,提供了上述果冻绿色凉粉的送货单复印件,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上述咖啡因洗发露、茶氨酸沐浴露、沐浴露的购进发票照片打印件、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扫描打印件,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因当事人未制作使用记录,涉案食品、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使用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盒油面(面制品)、1袋果冻绿色凉粉;2.罚款25000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咖啡因洗发露、1瓶茶氨酸沐浴露、2瓶怡人雅沐浴露(透明白);2.罚款5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盒油面(面制品)、1袋果冻绿色凉粉;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咖啡因洗发露、1瓶茶氨酸沐浴露、2瓶怡人雅沐浴露(透明白);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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