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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宁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8TQD8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B区2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8
(2022)鄂0324民初1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竹溪县人民法院
2
2021-12-16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3
2021-12-14
(2021)鄂0324民初14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竹溪县人民法院
4
2021-03-17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竹溪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2-15
(2021)鄂0324民初1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三义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圆晶地热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5570.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核实,当事人存放上述38瓶雪花新动啤酒的区域实为经营场所库房,该批啤酒系待退回供应商的物品,未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上述38瓶雪花新动啤酒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上述元宝牌大豆油是当事人2025年3月29日从竹溪县城关镇旭东粮油店购进,共购进10桶,购进价185元/桶,是当事人餐饮加工制作食品的食用油,不单独销售;上述挂面(金沙河清爽挂面)是当事人2025年9月9日从竹溪县大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5袋,购进价7元/袋,是当事人餐饮加工制作食品的食材,不单独销售。 本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84号),要求当事人在二日内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或记录、使用记录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单据,无法提供使用记录。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5年12月25日被本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竹溪市监处罚〔2025〕249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也未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元宝牌大豆油1桶(已开启使用)、挂面(金沙河清爽挂面)1袋(已开启使用); 2.罚款30000元。 综上,当事人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也未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元宝牌大豆油1桶(已开启使用)、挂面(金沙河清爽挂面)1袋(已开启使用);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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