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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妈咪宝贝母婴生活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心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E93K28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九龙大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48号
本局认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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