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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玺康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玉菁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4MA9G45JY2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石庙乡上元村9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栾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调查,2026年4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彩色超声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栾市监责改〔2026〕26005号,责令当事人于4月18日前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至4月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使用的医疗器械彩色超声机的供货者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2
栾卫医罚﹝2026﹞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12月16日,你单位在栾川县石庙镇上元村9组栾川玺康精神病医院有以下违法事实:使用护士执业人员张丹丹从事司药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栾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2-05
3
栾卫传罚﹝2025﹞7号
1、该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未定期消毒和清洁;2、该单位紫外线消毒记录未及时登记;3、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栾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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