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百灵鸟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星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RYBR4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镇二南一巷5号6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0号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百灵鸟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RYBR4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村东升南一巷2号;
法定代表人:罗星星;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开始以12元/盒的单价分批购入带“华喜达”商标的“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共1381盒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2023年8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带“华喜达”商标的“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1331盒,销售价为16.5元/盒。剩余带“华喜达”商标的“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50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带“华喜达”商标的“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广州市弘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出厂检验合格,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2786.5元。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华喜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生产批号:4104322109,净含量:30g(500mg/粒*60粒))50盒;
三、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没收、销毁侵犯“华喜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生产批号:4104322109,净含量:30g(500mg/粒*60粒))50盒;
四、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