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锋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H33TJ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628号祥生世纪广场4F-4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4)浙1023民初52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洪**
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
2025-01-16
(2024)浙1023民初51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洪**
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3
2025-01-10
(2024)浙1023民初52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洪**
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4
2025-01-10
(2024)浙1023民初518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洪**
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9
2025-03-17
(2024)浙1023民初5186号
健康权纠纷
洪某;台州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卫公罚﹝2025﹞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卫公罚〔2025〕14号 案件名称: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案 被处罚人名称: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2日,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允许1名未填写健康承诺书的游泳者进场游泳,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台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对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5-10-29
2
天文综罚字﹝2025﹞2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泳池区域有多名消费者正在游泳。检查发现岸边放置三个救生台,仅西北方向救生台坐有1名救护人员。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依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2024版)》体育第24条。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时间:2025年9月29日
罚款
2000.00元
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09-29
3
天卫公罚﹝2023﹞1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卫公罚〔2023〕103号 案件名称: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2023年8月9日经营期间游泳池水经随机抽样检测,结果泳池东南池水、泳池西北池水的尿素分别为7.4mg/L、7.0mg/L,均不符合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台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1日
对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5000.00元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01
4
天文综罚字﹝2023﹞26号
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泳池进行检查,发现台州决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在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直至再次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依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体育)第17项“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文综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之后五日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你单位为放弃此权利。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天台县内任一营业网点或者通过支付宝、浙里办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账号:1207*********1018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8月30日
罚款
1000.00元
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