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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辰东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BBN571B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八一路(江河龙综合市场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格尔木辰东车行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助力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从格尔木骑乐多车行以1490元/辆的价格购进3辆被抽检批次电动自行车(商标:雅迪,生产日期:2024年11月6日,型号规格:TDT1429Z)。 2025年5月30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监测有限公司对格尔木辰东车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商标:雅迪,生产日期:2024年11月6日,型号规格:TDT1429Z))进行监督抽查,检检数量1辆,备样数量1辆,抽检样品以2000元/辆的价格由检测机构付费购买,现场向其出具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SDJZ-HXZB029)并经当事人店长李晓东予以确认。 2025年7月4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格尔木辰东车行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西)市监(质)结告〔2025〕010号)和《检验报告》(编号:JZ250106QJ007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格尔木辰东车行销售的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监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格尔木辰东车行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42295-2018《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格尔木辰东车行供述被抽检的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总共购进3辆,1辆以2000元/辆的价格由检测机构购买,剩余2辆以1599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本案案值:2000+1599×2=5198元,违法所得:(2000-1490)+[(1599-1490)×2]=728元。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辰东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生的违法所得728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辰东车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5198元,上缴国库。 共计罚没款5926元,上缴国库。
5198.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